重庆晚报讯婚庆公司请来演员演出,由于双方只有口头约定,事后双方为劳务费用等问题闹上法院,一方说是12000元,一方说是3000元,此时一份电话通话录音证据起到关键作用。日前,酉阳县法院根据录音,判决6名舞蹈演员的总报酬为6000元。
李强在酉阳县城经营着一家婚庆公司,为了把生意做好,他不惜血本从主城请来演员,由于经过专业培训,效果都不错。
去年9月初,李强承办了酉阳县、秀山县连续两天的大型宣传活动,为此电话联系在渝中区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,双方口头约定,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之一张力派出6名舞蹈跳得好、模样也漂亮的女演员,演出时间定在9月19日及20日。第二天,李强将3000元转账到张力公司。
随后,张力带着6名演员到达秀山。在秀山某商城演出时,演员们嫌报酬低,闹了情绪,一场演出被耽搁。为了让宣传活动顺利进行,李强在张力的劝说下,找到6名演员,承诺报酬涨到每人每天500元。演员们这才同意继续演出。
演出结束后,张力多次电话联系李强付款,李强表示现金不够,回头转账。回到主城的6个演员也没收到报酬,交涉近一个月后,舞蹈演员们以公司名义起诉到酉阳法院。
法庭上,原告律师称双方口头约定演员每人每天报酬为1000元,总计12000元。而李强反驳,口头约定的演员总报酬是3000元。此时,原告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电话通话录音光盘,通话中李强承诺涨劳务费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劳务费是12000元还是3000元。通过双方的电话通话录音,能够认定李强当时的确作出了增加演出劳务费的口头承诺,该金额基本符合重庆市辖区同类行业的劳务费用标准。
法院最后判决,李强支付6名演员劳务费6000元,另付交通费、生活费等。
(当事人均为化名)
重庆晚报记者赵方敏通讯员杨金典